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債權人 呂瑞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長鑫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本件請求財產上損失之法律依據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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