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俊慶 被告 張俊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簡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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