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黃 銀山 被告 徐黃秀緞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徐 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39號)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 徐文 福、徐黃秀緞以提起合會為由,詐騙數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故以此書狀聲請附帶民事賠償」(見108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卷宗〔下稱附民卷〕第5頁至第6頁)、「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第75頁)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3萬5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民國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6頁)。
二、被告則以:「我於105年7月初就已經倒債,距離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經超過2年,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另對金額有爭議,應該以刑事判決所載來認定原告受損金額」(見本院卷第75頁)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75頁)。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被告 徐文福 (自任會首)與其配偶即被告徐黃秀緞,邀集原
黃銀山 及訴外人 吳明花黃戊儒 、林 素利 、林 素珍吳仙蕾 、黃 湄芸 、洪孫 英玉 、黃 華山林素琴 、楊 美桂 、陳 添益 、王 巧雲 、陳 萬壽蔡心意 、王 福生楊阿銀 、周 新川 等會員,自102年起陸續成立合會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㈡各合會採內標制,約定每月每會5000元,底標至少50
0元,開標日期各會不同,均在各會開標日晚上8時在被告住處(門牌號碼臺南市將軍區長榮215之9號)開標,由被告徐黃秀緞主持開標,並由標息最高者得標,被告徐黃秀緞或徐文福再通知各會員得標者及利息數額。倘無人投標,即由被告徐文福或徐黃秀緞以抽籤或排序方式,安排活會會員取得得標金。各會開標後,再由被告徐文福及徐黃秀緞向會員收取互助會金,轉交各該得標者或該期應取得得標金之會員。詎被告徐文福及徐黃秀緞因金錢周轉不順,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侵占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詐欺取財及侵占行為:
⒈被告徐文福及徐黃秀緞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全然認識,各合
會開標時非每位會員都到場投標之機會,於附表一各合會開標日後,向活會合會會員佯稱有人得標及得標利息,致使原告黃銀山等會員誤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在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數會期,持續給付活會之互助會款給被告徐黃秀緞及徐文福,被告2人即將互助會款挪為己有而花用殆盡。
⒉被告徐文福及徐黃秀緞召集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互助會,原
告黃銀山及訴外人黃戊儒、 王福生 、吳明花、 周新川 等人為各合會之會員,原告黃銀山及訴外人吳明花、黃戊儒、王福生、周新川等人自如附表二編號所示合會成立後,於會期中得標或未投標,周新川經徐文福安排在附表二編號4會期中105年6月27日得標,原告黃銀山及訴外人王福生、黃戊儒、吳明花則均安排各會期近會期結束後取得得標金,然被告未於約定時間或如附表二編號合會所示之日期結束時,給付原告黃銀山及訴外人王福生、吳明花、周新川、黃戊儒等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合會金額,將原本向其他死會會員收取而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
四、兩造間爭執事項㈠被告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有無理由?㈡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53萬5000元?
五、法院的判斷:原告若要依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應該要在知道被詐欺或侵占時起2年內提起訴訟,但原告卻等到108年6月20日(已經超過2年)才起訴,所以被告可以拒絕賠償損害。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先後於前述時間地點以詐欺取財或侵占之方式,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原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根據原告陳稱:「被告跑了我聽人家講才知道,約是105年7月初知道被告倒債」(見本院卷第76頁)等語,可知其於105年7月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迄至原告於108年6月2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止(見附民卷第5頁),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以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核與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相符,為有理由。也就是說,原告不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53萬5000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萬5000元,及自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一:參照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編│會期起訖│會員(參與會份)│活會會份│被告│資料出處││號││││侵占金額││├─┼─────┼─────────┼──────┼──────┼──────┤│1│102年10月│ 惠美 即吳明花(2)│吳明花(2)│(5000+4500+4│-互助會 會單 │││18日至105│、 茂儒 即黃戊儒、惠│黃戊儒(1)│500+4500+450│(警一卷第81│││年8月18日│陽即吳仙蕾(3)、│吳仙蕾(2)│0+4500+4450+│頁)│││(共35會)│ 玉美黃湄芸 、湄芸│黃湄芸(1)│4150)xl0=361│-洪 孫英玉 提││││即黃湄芸(2)、素│ 林素利 (2)│000元│供之手寫資料││││利(2)、英玉(2)│ 洪孫英玉 (1│※依手寫資料│(調偵緝第││││、華山(2)、徐文│ 黃華山 (1)│ 洪孫英玉本會 │156頁)││││福、 榮成柏良 、美│尚10會活會│於105.5.18收│││││芬、 鳳秋英桃 、龍││16萬4千,│││││波、 麗雪永成 、秀││105.6.18付│││││蓮、 展峰 、銀山、惠││5000元│││││如、 寶春進福 、淑│││││││華、 阿花阿娟 、靜│││││││如、 美惠 ││││├─┼─────┼─────────┼──────┼──────┼──────┤│2│102年11月│素利(2)、素珍(2│林素利(1)│(4500+4500+4│-互助會會單│││27日至105│)、 阿玉 即林素琴(│ 林素珍 (1)│500)│(警一卷第82│││年7月27日│4)、湄芸(2)、徐│林素琴(1)│x4=54,000元│頁)│││(共33會)│文福、 佳芬 、新川、│黃湄芸(1)││-黃湄芸提供││││ 惠如 (2)、 來春 、│尚4會活會││之手寫資料(││││ 惠娟阿立侖 (2)│││調偵緝第154││││、 素雲建貴小嵐 │││頁)││││(2)、 信安 、榮成│││││││、美惠、柏良、 阿里 │││││││、 淑華靜如阿芬 │││││││、 麗燕 、阿花││││├─┼─────┼─────────┼──────┼──────┼──────┤│3│102年12月8│惠美(2)、銀山、│吳明花(2)│(3900+3900+3│-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來春即黃戊儒、茂儒│黃銀山(1)│950+3950+400│(警一卷第83│││10月8日│、素利(4)、素珍│黃戊儒(1)│0+4000+4000+│頁)│││(共35會)│、添益、美桂(2)│林素利(3)│4000+3800+39│-黃湄芸提供││││、阿玉(4)、湄芸│林素珍(1)│00+3800)xl5│之手寫資料(││││(2)、徐文福、柏│ 林添益 (1)│=648000元│調偵緝第154││││宏、 金鶴 (2)、惠│ 楊美桂 (3)││頁)││││憶、鳳秋、惠如、榮│林素琴(1)││││││成、柏良、美惠、靜│黃湄芸(2)││││││如、阿芬、阿里、進│尚15會活會││││││福、淑華、惠娟││││├─┼─────┼─────────┼──────┼──────┼──────┤│4│103年2月20│惠美(2)、素利(4│吳明花(2)│(4500+3450+3│-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9│)、美桂(2)、巧│林素利(3)│700+3900+370│(警一卷第85│││月20日│雲、萬壽(2)、英│楊美桂(2)│0+3750+3850+│頁)│││(共32會)│玉、心意(3)、徐│ 王巧雲 (1)│3900+3950+40│-洪孫英玉提││││文福、鳳秋、麗雪、│ 陳萬壽 (2)│00)xl3=503,1│供之手寫資料││││湄芸、惠如(2)、│洪孫英玉(1│00元│(調偵緝第││││ 麗霜 、素珍、榮成、│蔡心意(2)││156頁)││││美惠、阿里、靜如、│尚13會活會││││││柏良、阿芬、淑華、│││││││阿花、麗燕││││├─┼─────┼─────────┼──────┼──────┼──────┤│5│103年4月23│美桂、 鳳卿 即楊阿銀│楊美桂(1)│(4500+4500+4│-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8│、 惠陽 (3)、巧雲│楊阿銀(1)│500+4100+400│(警一卷第86│││月23日│、萬壽(2)、阿玉│吳仙蕾(3)│0+3900+3900+│頁)│││(共29會)│(3)、心意(2)│王巧雲(1)│3450+4100+40│-楊美桂提供││││、福生、徐文福、惠│陳萬壽(2)│00+3750)│之手寫資料(││││如(2)、阿花、淑│林素琴(3)│xl3=581,100│調偵緝第103││││華、阿芬、靜如、阿│蔡心意(1)│元│頁)││││里、美惠、榮成、秀│王福生(1)││││││敏、柏良、麗燕、進│尚13會活會││││││福、惠娟││││└─┴─────┴─────────┴──────┴──────┴──────┘【附表二:參照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82號刑事判決】┌─┬─────┬──────────┬──────┬─────┬──────┐│編│會期起訖│會員(參與會份)│攬尾會或被安│被告│資料出處││號│││排得標會員│侵占金額││├─┼─────┼──────────┼──────┼─────┼──────┤│1│102年4月15│徐文福、 春秀 (2)、│黃銀山│18萬5仟元│-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5│ 靖雅 、惠如(2)、惠│││(警一卷第79│││月15日│娟、 美玉富環 (2)│││頁)│││(共38會)│、阿玉(4)、 乃周 、│││-黃銀山│││※起訴書誤│ 麗雙 、佳芬(2)、銀│││107/2/9偵訊│││載35會,因│山、素利(4)、 瑩秀 │││(偵緝二卷第│││會單顯示、│(4)、進福、美惠、│││72反至73頁)│││黃銀山稱會│靜如、柏良、阿芬、阿││││││員38人。│里、榮成、 美芬秀娟 │││││││、淑華、阿花││││├─┼─────┼──────────┼──────┼─────┼──────┤│2│102年9月30│徐文福、銀山、阿玉(│黃銀山(1/3│6萬元│-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2)、寶春、素利(2)│)││(警一卷第80│││5月30日│、美惠、靜如、福生、│││頁)│││(共33會)│新川(4)、惠如(2│││-黃銀山││││)、信安、建貴、 雅卉 │││107/2/9偵訊││││、佳芬、美桂(2)、│││(偵緝二卷第││││阿里、榮成、進福、柏│││72至73頁)││││良、阿芬、阿娟、淑華│││││││、阿花、美芬、湄芸(│││││││2)│││││││├──────┼─────┼──────┤││││王福生│16萬5仟元│-互助會會單│││││││(警一卷第80│││││││頁)│││││││-王福生│││││││107/2/9偵訊│││││││(偵緝二卷第│││││││72至73頁)│││││││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卷│││││││第299至301頁│││││││)│├─┼─────┼──────────┼──────┼─────┼──────┤│3│102年11月│素利(2)、素珍(2)│ 周新川得標 │18萬5仟元│-互助會會單│││27日至105│、阿玉(4)、湄芸(2│││(警一卷第82│││年7月27日│)、徐文福、佳芬、新│││頁)│││(共33會)│川、惠如(2)、來春│││-周新川││││、惠娟、阿立侖(2)│││105/9/29警詢││││、素雲、建貴、小嵐(│││(警一卷第40││││2)、信安、榮成、美│││頁)││││惠、柏良、阿里、淑華│││││││、靜如、阿芬、麗燕、│││││││阿花││││├─┼─────┼──────────┼──────┼─────┼──────┤│4│103年1月11│惠美(2)、銀山、來│吳明花│28萬│-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6│春、徐文福、 秀蘭 (4│││(警一卷第84│││月11日│)、惠如(2)、 雲龍 │││頁)│││(共30會)│、惠娟、鳳卿(2)、│││-吳明花││││信安(2)、榮成、美│││105/9/29警詢││││惠、柏良、靜如、阿芬│││(警一卷第8││││、麗燕、 啟旺 、寶春、│││至9頁)││││佳芬、惠陽(2)、美│││││││芬、 世堅 │││││││├──────┼─────┼──────┤││││黃銀山│14萬│互助會會單(│││││││警一卷第84頁│││││││)│││││││-黃銀山│││││││107/2/9偵訊│││││││(偵緝二卷第│││││││72反至73頁)│││││││││││├──────┼─────┼──────┤││││黃戊儒│14萬│互助會會單(│││││││警一卷第84頁│││││││)│││││││-黃戊儒│││││││105/9/29警詢│││││││(警一卷第│││││││12頁)││││││││├─┼─────┼──────────┼──────┼─────┼──────┤│5│103年6月10│徐文福、惠美(2)、│吳明花│23萬元│-互助會會單│││日至105年6│心意(3)、阿玉(2)│││(警一卷第87│││月10日(共│、福生、小嵐、惠如(│││頁)│││26會)│2)、麗燕、美惠、柏│││-吳明花││││良、榮成、靜如、淑華│││105/9/29警詢││││、阿里、阿芬、進福、│││(警一卷第8││││阿花、惠娟、湄芸、英│││至9頁)││││玉、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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