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告 曹樂智 PeggyLochihTsao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山新城管委會YuanShanManagementCommittee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被告圓山新城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未具體表明聲明請求之金額,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且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及不備起訴要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