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吳興森

被告 黃一雄

顏淑玲

朱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446號土地、系爭499號土地,合稱為系爭土地)。查系爭446號土地面積130平方公尺、系爭499土地面積

9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為憑,而原告之權利範圍均為1000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萬4,412元〔計算式:24萬4,000×(130+93)×1/1000=5萬4,4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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