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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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陳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陳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陳銓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0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