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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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侲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所陳之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具體利率為何?
二、貴公司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似非具體之訴之聲明,請具狀陳明?
三、債務人廖侲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