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3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7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
4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