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佳明(原名姜禮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佳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佳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
0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