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睫睎(原名雷緯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睫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睫睎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