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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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吳哲揚凱斯林美容行

被上訴人 謝佳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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