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楊進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仁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8年10月30日│30,000元│AM0000000│││││司中興新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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