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68號聲請人 田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復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第三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三之說明,可知法庭錄音光碟因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不具私藏性、交易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為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況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相關糾紛,故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況,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聲請人非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且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並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吳廣孝 間請求離婚事件(105年度婚字第75號),本院雖有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行言詞辯論,惟聲請人聲請交付該事件上開法庭期日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僅泛稱:「107年5月29日庭訊筆錄與當日庭訊內容有出入」等語,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復觀諸聲請人於105年度婚字第75號訴訟過程中之主張內容(詳參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5號卷證及判決),實難認聲請人本件聲請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亦難謂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具有何正當合理之關聯性。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基於前述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權、圓融處理家庭相關糾紛等意旨,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