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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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聲請人 曾詠荷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之父 楊國發 、母 楊陳甜 之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之養父 曾繁雄 、母 陳美富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