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宏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俊宏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3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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