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君所犯違反電信法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5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尚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犯行所用之電信器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55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2月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違反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該等電信器材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一│天線│1支│├──┼────────────┼──────┤│二│無線電車裝台主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