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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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見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1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見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見忠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9日準備程序及審判中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9、60、61頁)。
二、論罪科刑: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前經如起訴書所載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2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5年後再犯」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論處。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以1行為同時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前有如起訴書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亦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固於偵查中供出所施用毒品之來源(警卷第3、4頁、偵卷第18頁),惟經本院函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東縣警察局,均無答覆因被告之該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有該署106年9月1日東檢德盈106毒偵314字第14153號、該局同年月5日東警刑偵二字第1060039873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31頁),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不符,無從適用該項規定減免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竟再次漠視法令規定而違犯本件,實有不該,惟其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主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兼衡其犯案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審判中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器維修業,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多元,扶養60至70歲之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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