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告 施正弘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被告 戴曉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因車輛故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庭,為維護其權利,並使兩造得以充分攻防,以達紛爭之解決,爰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