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周明芳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周明芳業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