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甲○○
卯○○
癸○○
壬○○
乙○○
子○○
號2樓
辛○○
號4樓
庚○○
辰○○
號
丙○○
己○○○
戊○○○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
兼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
19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