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8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