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債權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948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1月30日│388,000元│97年12月1日│PUA0000000│├──┼─────────┼───────────┼───────────┼───────────┤│002│97年11月5日│373,000元│97年11月5日│PUA0000000│├──┼─────────┼───────────┼───────────┼───────────┤│003│97年11月15日│456,000元│97年11月17日│PUA0000000│├──┼─────────┼───────────┼───────────┼───────────┤│004│97年11月20日│415,000元│97年11月20日│PUA0000000│├──┼─────────┼───────────┼───────────┼───────────┤│005│98年1月10日│393,000元│98年1月10日│P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