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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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告 吳彩緣 被告 黃李銘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李銘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李銘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