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債權人竣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峻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麗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呂峻豪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