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柯明賢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明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柯明賢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件、點名單、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前揭繳納保證金2000元沒入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