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宏選任辯護人吳常銘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犯罪所得沒收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年3月13日下午2時45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