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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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IONSUPHACHAI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請求金額75,913元,本票原本金額74,814元,聲請事項陳述尚欠金額75,913元,金額不符,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