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8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834號抗告人 郭國瑞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請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裁定、100年6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2件,均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先後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6日及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分別於100年7月7日及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抗告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