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暐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32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暐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暐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受刑人張暐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5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9號│毒偵字第3604號│偵字第22668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毒偵字第│││││22668號,應予更│││││正)│├───┬────┼────────┼────────┼────────┤││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47號│3992號│3185號││├────┼────────┼────────┼────────┤││判決│100年11月22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2月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347號│3992號│3185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918號│執字第1841號│執字第3325號││├────────┴────────┤│││編號1、2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3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