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31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立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立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受刑人劉立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4月6日17時│100年8月10日7時│││11時20分許│許(聲請書誤載為│許││││100年4月6日至100│││││年4月7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681號│毒偵字第2060號│毒偵字第31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2977號│2676號│659號││├────┼────────┼────────┼────────┤││判決│100年10月25日│100年11月15日│100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確定││2977號│2676號│659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15日│101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263號(│執字第1263號(編│執字第3319號(10│││編號1、2已定應執│號1、2已定應執行│2年6月17日至102│││行刑1年8月,100│刑1年8月,100年│年11月16日)│││年12月19日至102│12月19日至102年││││年6月16日)│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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