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31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