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古翃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