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古翃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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