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禾秦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禾秦有限公司清算人之相關資料,該裁定於110年3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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