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剛泰
李嘉興 吳定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蓮 當事人間109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