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告 李百豐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被告 葉敬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
337元(計算式:房屋課稅值69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52,200元X總面積2,785.25X權利範圍10000分之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