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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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丙○○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3人坦承犯行,惟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害人多達147人,而犯罪時間長達1年餘,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昌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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