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失蹤人乙○○(住台北州台北市永樂町4丁目53番地)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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