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後分別淨重貳點柒捌陸零公克、零點玖陸零捌公克、零點零柒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之重量記載,由原記載之「毛重3.46公克、1.4公克、0.42公克」,更正記載為「驗後分別淨重2.7860公克、0.9608公克、0.0728公克」,及增列「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300086號鑑定書」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勤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99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被告乙○○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里○○鄰○○○街13巷16號(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92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復於強制戒治期滿後5年內即95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98年1月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月4日某時,在臺中縣太平市友人之住處,以燒烤鋁箔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3月7日20時40分許,因另犯毒品案件,經解送至本署地下1樓法警室,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3.46公克、1.4公克0.42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警採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3.46公克、1.4公克0.42公克)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2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復於強制戒治期滿後5年內即95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距其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釋放日,雖已逾5年,惟其既於上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刑確定,顯見先前所實施之強制戒治,尚不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的立法理由及參照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其本件犯行既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逕行追訴。綜上所述,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甫於98年1月6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孟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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