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2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陳嘉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嘉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送達到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嘉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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