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04號上訴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怡諒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被上訴人岱芳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謙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