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康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上訴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上訴人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9,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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