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丙○○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乙○○、丙○○、甲○○○共同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並補充:
㈠被告丁○○、乙○○、丙○○及甲○○○於九十七年四月二
十九日前之某日,共同基於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違法重建之犯意聯絡,在上址將已拆除之違建部分違反規定而重建。
㈡被告丁○○、乙○○、丙○○、甲○○○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