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張榮華

被告 吳榮坤

吳嘉佩

黃瑞珠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3,987元(計算式:面積145.4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2÷12=19萬3,98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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