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7,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