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海浜幕張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萬9,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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