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
被 告 捷士國際聯運(香港)有限公司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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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
香港葵
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00
被 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辛○○○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於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己○○,嗣於民國97年5月
28日變更為辛○○○,有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辛○○○承受訴訟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