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12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19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800072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6時5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號聖亞哥商務旅館2210號房
。
㈢行為: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500元之代價,與男子 陳世文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即男客陳世文之證
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