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72號
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
,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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