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志忠犯非法製造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十字弓壹枝及十字弓箭拾壹枝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之「即自該時起未經許可而持有之」應
更正為「以此方式製造如附表編號1所示十字弓1枝,並持有之」;第9行之「持以」應更正為「於夜間攜帶」;第15行至第17行之「而 劉志強 ……因而」應更正為「嗣於民國10
8年4月3日經警循線查獲,並」。㈡證據名稱另增列「被告劉志忠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證人 羅友成 於警詢中之證述、和解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8年8月27日湖警偵字第1080010560號函暨大湖派出所報告」。
二、論罪科刑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槍枝罪之所謂「製造」,除初製者外,固尚包括改造在內;凡將原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即屬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鐵匠某甲就他人槍砲上已損壞之零件,而加以修理,即屬製造軍用槍砲(司法院院字第2422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訊問時均自承:十字弓於伊拾獲時係斷成兩截,無法發射,伊便購買零件及以黑色膠帶綑綁而將之修復,其後拿來打獵使用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955號卷,下稱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38頁至同頁反面;本院卷第42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十字弓之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頁)。依上開說明之相同法理,被告本案將已損壞之十字弓修復至可發射箭矢之狀態,亦應屬「製造」之行為。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
非法製造刀械罪。其未經許可而製造刀械後予以持有,其持有行為乃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應為製造行為所吸收,至其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該刀械,乃已被製造刀械罪所吸收之單純持有刀械行為繼續中之一部分,自不應再論以同條例第15條第1、2款之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3
7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嫌云云,尚有未洽,惟此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42頁),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修復而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之刀械即十字弓,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潛藏危險,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非法製造刀械之種類與數量,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室內裝潢為業、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至3萬元、尚有雙親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2頁),爰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之如附表編號
1所示十字弓1枝(見偵卷第33頁至第35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十字弓箭11枝,為搭配上開十字弓使
用,具密切關聯及輔助之效用,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購得乙節,業據其自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第38頁反面),自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呂秉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號││││├─┼────┼──┼────────────────┤│1│十字弓│1枝│鑑驗編號108-013:弓身長約79公分│││││,弓臂寬約65.4公分,具「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並有槍托、板機、瞄│││││準器、望遠鏡等配備。經檢視,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2│十字弓箭│11枝│見偵卷第21頁、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