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賴 運煌
運鈶鎔竹 賴志宏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 賴運煌賴運鈶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賴運煌、 謝鎔竹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叁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賴志宏、賴運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運煌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賴運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101,4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賴運煌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謝鎔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32,94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三)緣債務人賴運煌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賴志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1筆,合計借款本金368,24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四)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五)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六)詎債務人賴運煌自民國108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94,92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賴運鈶、謝鎔竹、賴志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三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運煌、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3733│運鈶│5月01日起││一五│││元│││││├──┼───┼─────┼──────┼──────┼───────┤│002│新臺幣│賴運煌、謝│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32945│鎔竹│5月01日起││一五│││元│││││├──┼───┼─────┼──────┼──────┼───────┤│003│新臺幣│賴志宏、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68244│運煌│5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運煌、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733│運鈶│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運煌、謝│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2945│鎔竹│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賴志宏、賴│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8244│運煌│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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